(一)教师资格的分类
教师资格共分为以下7类:
1、幼儿园教师资格;
2、小学教师资格;
3、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为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5、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6、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为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7、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述分类确定其相应类别。
(二)教师资格的适用
1、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可以受聘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教师;
2、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受聘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等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3、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可以相互通用;
4、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凡是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备依法取得的教师资格,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聘任不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的人员任教。
二、教师资格认定范围、对象
(一)凡是户籍或工作单位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学历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下同)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必须是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高等学校(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民办高校,下同)在职教师或拟聘教师职务人员。
(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师范教育灯专业应届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本、专科应届毕业生,可以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四)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
三、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中国公民条件、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一)中国公民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并且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
(二)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
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
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