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黑教师[2004]274号)
各市(行署)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省)直成人高校、民办高校:
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认真搞好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及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实施<教师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在认真研究论证和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度了“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试行,并将试行中的意见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不断充实和完善。
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必须坚持依法实施的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施细则》是我厅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我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根本依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种类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严格掌握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范围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严格遵循教师资格认定程序开展认定工作,严格规范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管理职能和权限。要杜绝擅自修改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扩大或缩小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范围、随意变动法定的认定程序、超越管理权限认定教师资格等现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要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切实做好各项组织和管理工作,保证我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的健康开展。
附件: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搞好我省教师资格的认定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中和国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实施<教师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教师资格的分类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