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下达2006年中央自治区重点污染源企业名单和开展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
(新环控发[2006]8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为加强中央自治区重点污染源企业的环境管理和污染控制工作,根据国家、自治区对重点污染源企业实施分级管理和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的有关规定,现将《2006年中央自治区重点污染源企业名单》(见附件1)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各地环保部门继续对名单上的重点污染源企业加强监督管理,加大现场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定期进行监督性监测,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各地的中央自治区重点污染源企业,须认真填报年度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见附件2),经地、州、市环保局初步审核填写意见后,于每年的1月15日前报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
三、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中央自治区重点污染源企业开展一年两次监督性监测工作,并按期提交监督性监测报告;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不定期对中央自治区重点污染源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向我局提交环境监察工作报告。
四、对未按上述规定开展工作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并令其主要领导写出书面检查,到自治区环保局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