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补修采取集中授课的形式,使用省教育厅组织编写的专门教材。承担补修任务的师范院校要认真做好补修的组织、管理和教学工作,按照教学大纲和指定的教材所规定的教学内容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方案,认真组织好教学的各个环节,保证教学质量和学习效果。
补修的学时数每科不得低于80学时。
担任补修教学工作的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教师职务,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教学工作认真负责,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学工作经验。
承担补修任务的院校要加强对学员的管理,建立学员学习档案和严格的考勤制度。学员学习期满后,要对学员的学习情况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和鉴定。对于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未达到规定学时数的,视为补修不合格,不能申请教师资格。
5、省教育厅将对承担补修任务院校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于不能完成教学任务,教学质量和学习效果不符合要求,管理混乱,学员意见较大的,省教育厅将停止直至取消其承担补修任务的资格。
6、参加补修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受理报名的教育行政部门缴纳教师资格认定课程补修费。
五、关于补修课程的验收考试工作
1、参加补修相关课程人员,按照规定的学时数修学规定的全部内容后,均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验收考试,并取得由省教育厅核发的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单科合格成绩三年内有效。对单科考试成绩不合格人员,须重新参加补修和考试。
2、考试分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笔试)三张试卷,采取闭卷考试形式,每科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卷面成绩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考试范围不超出省教育厅组织编写的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教材的内容,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命制试题,统一组织评卷和发布考试成绩。
3、考试由市(地)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考试地点设在市(地)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地。其中,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的考试,由其所在的市(地)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在市(地)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地进行。对于报考各类别总人数不足200人的市(地),可合并到临近市(地)设立的考点参加考试。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考试,由省教育厅组织,根据报考情况,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考试地点设在一个或若干个省辖市。
4、申请参加考试人员,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报考。报考办法及地点与补修课程的报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