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有关的教育法规,如《
教育法》、《
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
高等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方针、政策,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等。
2、教师职业能力和职业技能理论和知识,以及运用教育学、心理学基本理论(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人员要重点掌握运用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方面的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等方面内容(主要运用上述基本理论进行案例分析)。
按照上述要求,为了帮助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在补修相关课程时有针对性地学习,有效地提高其教育教学基本理论和知识水平,省教育厅组织有关专家,编写了专门用于补修相关课程的教材(《黑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培训与考试用书》,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2004年八月出版),供申请各类教师资格人员补修相关课程使用。
四、补修办法
1、申请教师资格人员补修相关课程,必须在省教育厅指定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师范院校参加集中学习,修满规定的学时数,修学规定的全部内容后,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验收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由省教育厅核发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其单科合格成绩在申请教师资格时,三年内(含当年)有效。
2、省教育厅将指定办学条件较好、师资力量雄厚、教育教学质量较高的师范院校作为全省教师资格认定补修课程的基地,具体承担补修任务。
拟承担补修任务的师范院校,要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就本校的教师队伍情况、办学条件、承担过哪些师范类专业教育教学任务及其做法和经验、对承担补修任务在教学的组织和管理方面的安排和设想、对参加补修人员的食宿管理、本校能承担的补修人数和补修类别等,进行详尽的介绍和充分的论证。省教育厅对申请院校的报告进行审查,并视情况对其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评估,符合补修工作要求的,省教育厅正式行文,批准其承担补修任务。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任何部门和院校不得自行组织补修工作。
3、参加补修相关课程的人员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名,参加指定的师范院校组织的补修。其中,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到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名。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属于普通高校、中(省)直成人高校和民办高校在职人员或拟聘人员的,由其任职或拟聘任的高等学校统一到省教育厅报名,属于市(地)所属成人高校在职人员或拟聘人员的,由市(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一到省教育厅报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认真做好补修的宣传和报名的组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