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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的补修及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4、在全省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认定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考试中已经取得合格成绩的,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按以下口径掌握:
  (1)申请与考试类别相同的教师资格时,其合格成绩仍然有效;
  (2)若原参加考试为初中、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类别的,其合格成绩三者之间可以互通;
  (3)原参加考试为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成绩,其合格成绩可以互通。

  (三)关于补修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范围和对象

  以下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应当补修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
  1、其申请教师资格类别合格学历为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
  2、其合格学历虽然是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但在合格学历教育期间未参加教育教学实践或教育教学实践考核成绩不合格;
  3、合格学历虽然是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且在就学期间参加了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教育教学实践,但长期(距离申请教师资格时间达10年及其以上)不在教学工作岗位或者未承担教学工作任务。
  高等学校拟聘任教授、副教授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可以不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补修和考试。

  三、补修内容

  (一)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内容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要按其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补修由教育部颁布的相应层次师范教育类专业教育学、心理学公共必修课程教学大纲中规定的教学内容。其中,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应补修幼儿师范学校教学大纲中规定的学前教育学、学前心理学课程的教学内容;申请小学教师资格人员,应补修中等师范学校教学大纲规定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教学内容;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应补修高等师范专科教学大纲规定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教学内容;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应补修高等师范本科教学大纲规定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教学内容;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应按照原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教学指导纲要》(教人厅[1997]6号)的有关规定,补修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的相关内容。

  (二)补修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内容

  补修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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