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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的补修及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补修学科

  补修学科包括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三科。

  二、补修范围和对象

  (一)关于补修和免于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范围和对象

  凡是申请教师资格类别的合格学历为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且其在所受合格学历教育期间未修学教育学、心理学(或教育心理学)课程,或虽然修学了上述课程但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人员,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均应按规定补修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以下人员申请相应的教师资格时,可以免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1、申请教师资格类别的合格学历为各级各类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且其在合格学历教育阶段的教育学、心理学(或教育心理学)课程的成绩合格;
  2、高等学校拟聘任教授、副教授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
  3、高等学校教师参加省高师培训中心组织的岗前培训并获得全省统一颁发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合格证书,三年内(含当年)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
  参加其他形式教育学、心理学培训取得的成绩,或者其修学的教育学、心理学分支学科的成绩,均不能作为认定教师资格中修学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有效成绩。

  (二)对其他几种类型人员的掌握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但在其所受合格学历教育期间已修学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教育学、心理学(或教育心理学)课程并且成绩合格人员,申请与其合格学历相适应类别教师资格,可以免修相应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2、对于申请高等学校、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学历为专升本人员,若专科学历中已修学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教育学、心理学(或教育心理学)课程并且成绩合格,其本科学历仍为师范教育类专业的,可以免修;本科学历为非师范类专业且在本科阶段未再修学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则应补修相应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3、中师或者专科小学教育(或学前教育)专业毕业,已修学并且合格的教育学、心理学成绩,以及大学本科小学教育(或学前教育)专业毕业,其修学的小学教育学、小学心理学(或学前教育学、学前心理学)不能作为申请初中以上教师资格已修学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依据,还应补修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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