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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的补修及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根据《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黑教师[2005]4号)的规定,补修和考试的报名时间为1月17日-25日。各市(地)、各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展工作,并于1月28日-31日向省教育厅提交如下材料:
  1、以"教师资格认定考试信息系统"制成的补修和考试报名情况光盘一张;
  2、以"考试信息系统"打印的《报名人员名册》(一试两份)、"报名情况统计表"(一试三份)、"考试试卷预订单"(一式两份);
  3、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补修和考试的报名工作,属于普通高校、中(省)直属成人高校、民办高校在职和拟聘人员的,由学校受理并汇总后,于1月28日-31日统一到省教育厅办理手续。届时,学校须提交报名情况信息数据光盘一张、《报名人员名册》一式两份、《报名情况统计表》一式三份、报考人员照片两张;属于市(地)所属成人高校在职人员和拟聘人员的,由市(地)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并于1月28日-31日在报送本市(地)申请其他类别教师资格报名情况相应材料的同时,单独向省教育厅提交上述材料。
  六、参加补修和考试的人员报名时,要按照规定向受理报名单位缴纳课程补修费和考试考务费。其中,考试考务费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的批复》(黑财综[2004]29号)和《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4]25号)核定的收费标准,即25元/科。课程补修费的收费标准另行发文。
  各市(地)教育局和各高等学校在向省教育厅提交有关报名材料的同时,要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缴纳应由省教育厅提留部分的考试考务费。其中,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考试考务费要全额上缴省教育厅,申请其他类别教师资格人员的考试考务费按10元/科缴省教育厅。
  补修费的上缴办法另行通知。

  附:黑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的补修及考试办法(试行)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黑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的补修和考试办法(试行)

  为了认真做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的补修和考试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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