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的补修 及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教师[2005]14号)
各市(行署)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省)直成人高校、民办高校:
我省2005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已经开始启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应当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为做好相关课程的补修工作,根据《
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育部《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教人[2001]4号)和《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黑教师[2004]274号)的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的补修及考试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并就2005年的补修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是国家对非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也是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质量,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的关键环节之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补修的各个环节的工作,切实保证补修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补修课程共分为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三科,每科授课时数不低于80学时。补修时间全省统一安排在2005年2月14日-3月10日。补修结束后,全省统一组织验收考试,考试时间定于3月13日进行。具体考试时间为:
8:00-10:00 考试教育学
10:30-12:30 考试心理学
14:00-16:00 考试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
三、补修工作采取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凡属补修范围的人员,必须参加统一组织的学习。未参加集中学习,或学习时间未达到规定时数的,不能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验收考试。
四、为提高补修质量,保证学习效果,省教育厅将指定办学条件较好、师资力量雄厚、教育教学质量较高的本科师范院校作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的基地,具体承担补修任务。拟承担补修任务的院校,须按附件的有关要求,在1月30日前向省教育厅提交申请报告,逾期不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