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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三)依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规定和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6]9号《关于重点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管的通知》要求,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自治区限期治理企业(名单见附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一律停产治理,待完成治理任务,通过环保验收后方可重新恢复生产,完成治理工作前,其新、改、扩建项目不予审批。
  (四)50张病床位以上医院必须在2006年底前完成医疗废水治理并达标排放。
  三、推进工业污染源在线监控,强化监管手段。
  各地环保部门要尽快制定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建设规划,下达限期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名单,中央、自治区重点污染源企业(名单附后)和化工、造纸、制革企业必须在2006年底前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制糖、冶炼、有色金属矿产开发等企业必须在2007年底前完成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和联网。新、改、扩建项目未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一律不得进行竣工环保验收,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对未按规定期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自动监控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四、进一步加大巡查巡检工作力度,及时排除环境安全隐患。
  各级环保局及其环境监察、监测部门要切实加强辖区各类重点污染源企业巡查巡检和监督性监测工作力度,发现问题,立即责令其整改,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消除环境隐患,维护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五、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敏锐性和应急能力。各地环保部门和重点污染源企业要制定并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健全环境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加强事故应急演练,确保处理处置措施的可行和有效。重点污染源企业要做到每个环境事故隐患部位一个应急预案,同时与全厂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及安全生产和消防预案衔接,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自治区重点污染源企业的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同时报当地环保局和我局备案。
  六、请各地(州、市)环保局将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和上述措施情况于2006年3月25日前以书面和电子板的形式报我局污控处。
  联 系 人:赵新忠、李怀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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