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新环控发[2006]3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给当地社会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近日,曾培炎副总理连续两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针对近来化工厂等重污染企业不断发生的排污超标问题,采取硬性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环境监管,防止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现将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管的通知》(环发[2006]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环境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有效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将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作为当前和今后首要工作任务之一,由主要领导负责,完善和落实巡查巡检制度,加强环境监管巡查和巡检力度,督促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对环境应急和环境安全措施不到位的,立即责令企业进行整改,采取果断措施,将环境污染事件消灭在始发阶段。
二、立即组织深入开展环境污染隐患的排查工作,加大执法力度。
结合我局内部明电《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严防发生污染事故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新环传[2005]号),立即组织深入开展对辖区内重点工业污染源企业和限期治理企业进行全面系统的排查,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
(一)对辖区内重点工业污染源企业和限期治理企业、伊犁河、额尔齐斯河沿岸的造纸、化工、制革、制糖、冶炼等重点工业污染源企业进行全面排查,要督促企业落实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规范排污行为。化工企业要于2006年3月31日前完成,其他企业于2006年底前完成。通过检查,要全面掌握企业排污情况、主要环境安全隐患部位的状况和环境安全基本情况,建立动态管理系统,做到心中有数。对检查中发现企业私设、偷埋排污管线,违法排污和存在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立即责令其限期整改,拆除或封堵,消除隐患;对接受过限期治理处罚,现仍超标排污的企业,立即实行停产整治;对故意超标排放和弄虚作假、屡查屡犯的违法排污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重罚,同时移送相关部门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行政、法律、经济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和曝光。
(二)对辖区内的水源地和自来水取水口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建立动态管理系统,全面掌握环境安全基本情况,建立应急响应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