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办材料
1、基本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一寸免冠照片二张、《无锡市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单位失业人员)或劳务协议(离岗退养、协保、续保人员)或社会保险停保证明(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以上材料除户口簿和照片外,均需同时提供复印件。
劳务协议原件和《再就业优惠证》上须由退工经办机构加盖退工章;《就业登记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需提供照片页及有关内容(指有就业、失业、享受优惠政策等记录的)页。
2、其它材料
(1)双失业人员还应提供结婚证书及配偶方的《就业登记证》,如配偶方已领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也需同时提供;
(2)单亲家庭还应提供离异或配偶死亡的有效证明和目前子女在校读书的证明;
(3)特困家庭还应提供市总工会发放的本家庭成员《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
(4)低保人员还应提供市民政局发放的《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蓝证);
(5)残疾人还应提供无锡市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
以上材料均需同时提供复印件。
四、操作要求
1、重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必须先收回原《再就业优惠证》,无证人员一律不予办理。对符合重新申领条件的,在发新证的同时,应在原证上加盖“作废”章。原证由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妥善保管,确保与重新发的证在数量上保持一致,以备查验。
2、新证延用老证证号,证号前另加注“新”字标识。困难类别须填写准确,并由市(县)、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加盖“XX市(县)、区就业困难人员确认章”。
3、在一体化操作系统中,对再次领证人员有关困难类别等信息也应作相应修改和调整。
4、对重新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应在其《就业登记证》和《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残疾人证》上作“已领新优惠证”记录或标识。
5、重新领证人员在《无锡市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情况》等报表中不再重复统计。
6、除本意见明确的有关要求和操作办法外,其余仍按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锡劳社就[2006]21号)以及市就管中心2006年6月20日印发的“关于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的解释口径”中相关规定和要求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