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无锡市就业困难人员重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意见
(锡劳社就[2007]30号)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7]188号)中明确的“在2008年底之前,持《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期满后又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进行登记并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可重新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规定,现就本市就业困难人员重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提出如下意见。
一、申领条件
1、重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对象,必须是在2008年底之前享受优惠扶持政策期满且当前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2、重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必须符合我市锡政发[2006]111号文件规定的六种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之一,其中“4045”大龄人员确认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
3、重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必须经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失业登记。原“4045”大龄人员中属国企改革分流的退养、协保对象可不办理失业登记,但需提供解除劳务关系的证明。原灵活就业人员须办理社会保险停保手续。
二、申办程序
1、符合重新领证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向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提出书面申请;
2、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接到下岗失业人员提出的书面申请后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且经所在社居(村、家)委张榜公示满48小时无疑义的,由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在“《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无锡市就业困难人员重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登记花名册》,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所属市(县)、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
3、市(县)、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收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上报的有关材料后,根据本部门掌握的资料和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领人员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和《无锡市就业困难人员重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登记花名册》上签署意见。
4、市(县)、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在核准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本单位钢印,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