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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进行年度考核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进行年度考核的通知
(新环科发[2006]2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各运营资质单位:
  为了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3号令),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实行运营资质许可制度。
  根据总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及程序》的有关要求,我局将对我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进行年度考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环保局应大力推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的发展,积极指导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开展好运营工作,并对运营项目加强监督管理。
  二、地、州、市环保局根据《持证单位年度运营考核评分表》内容对辖区内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进行初审,并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上签署初审意见,于2006年2月25日前报送至自治区环保局科技处。
  三、我局将对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现场进行检查,经统一考核评分后,将考核情况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我局将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吊销资质证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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