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零就业家庭认定管理及援助有关问题的意见
(锡劳社就[2007]31号)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7]188号)和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劳社就管[2007]23号)精神,在全市进一步建立健全“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制度和保障服务体系,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加快实现比较充分就业目标,现就本市“零就业家庭”认定管理及援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定对象
凡家庭成员的人数在2人以上的城镇居民家庭户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在校学生除外)均处于失业状态(以办理失业登记为准),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可向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申报认定“零就业家庭”。
二、申报材料
1、2 人及以上家庭成员的城镇居民户口簿;
2、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以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全部人员的身份证、《就业登记证》(在校学生除外);
3、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或单亲家庭离异、丧偶的有效证明。
三、认定程序
1、符合“零就业家庭”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就业登记证》等上述申报材料,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登记,如实说明家庭成员就业失业和经营性、投资性收入情况,填写《无锡市城镇“零就业家庭”情况登记表》。
2、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对申报材料进行登记并初步审核。对其中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要在社区(村)显著位置向当地居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48小时。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申报对象,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情况报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对申报对象说明具体的原因和理由,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3、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接到上报的初审申报材料后对其进行复审。对复审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并将复审结果反馈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对户籍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家庭户,在复审时要及时与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进行核实,并注明核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