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垦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垦局发〔2007〕8号)
各分局,八一农大,总局各直属单位,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总局机关各部门:
现将《黑龙江垦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4月7日
黑龙江垦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垦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垦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是指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建设工程以及大、中型项目中的零星工程。
第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局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域内、总局建设局负责直属单位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管理。
第四条 垦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赋予的职能和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对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凡涉及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项目法人(或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建设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和建设用地批复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第七条 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并按规定及时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八条 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国家七部委《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其工程规模大小,都必须实行招标:
1、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