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被告知将被定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单位或代理人有异议,可要求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听证程序如下: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应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制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在医药购销领域有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行为的依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八)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确定是否列入“黑龙江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单位和代理人名单”。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外公布“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单位举报电话”方便社会各界举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及时调查核实。
  第七条 各地要严格执行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对列入黑龙江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第八条 按卫生部规定:总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其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与总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总公司不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