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可以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制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
  公民或组织均可以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地方标准项目的书面建议。
  第十七条 申请项目分为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一类项目为制定项目,二类项目为研究项目。
  研究项目条件成熟需作为制定项目的,可申报为下一年度的一类项目,确定立项时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申请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附件1);
  (二)申报一类项目的,应提交项目草案;
  (三)标准项目内容涉及专利的,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第十九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在每年11月3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的立项申请。
  第二十条 制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可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地方标准审查部、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有关专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立项申请的审查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专家论证会,对立项申请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并提出书面论证意见。
  专家论证会可以根据情况邀请行业管理部门、科研院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企业、用户、消费者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和代表参加。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
  (三)没有明确的技术内容,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的;
  (四)未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协调,或者没有形成一致意见的;
  (五)与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联系不紧密的。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立项审查或者专家论证会的意见,确定北京市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编制北京市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
  北京市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应确定标准项目名称、项目类别、性质、计划起止时间、制定或修订、主管部门、主要起草单位。
  第二十五条 一类项目应当在当年完成。当年未能完成的项目,应当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说明情况和原因,延期不得超过半年。逾期仍未完成的,终止项目。
  终止项目确需继续制定的,重新申请立项。
  第二十六条 二类项目应当为标准制定做好前期研究。研究单位应将年度研究进展情况书面报告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可以进行下列调整:
  (一)本市急需制定地方标准的重大项目,可以增补;
  (二)情况发生变化,已不适宜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应当终止;
  (三)无法完成的项目,由地方标准起草单位提出项目终止的书面申请,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或者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终止项目;
  (四)主要起草单位发生变更的,应由原起草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第四章 起草

  第二十八条 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应当成立标准起草组,负责标准草案的编制,并对其质量及技术内容全面负责。
  第二十九条 地方标准起草组人员应当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和标准化专业人员组成。
  第三十条 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批准立项一个月内制定具体的标准起草计划;
  (二)督促标准起草组按照计划完成标准起草工作;
  (三)落实标准起草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组织完成标准草案的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等工作;
  (五)延长标准制定时间或者终止项目的,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后实施;
  (六)其他应当由地方标准起草单位承担的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