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四)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算征收。
(五)汽车和拖带的挂车均办理牌照的,分别按自重吨位计算征收。
第五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三)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养殖船的渔业船舶;
(四)在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武警牌照的专用车船;
(五)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六条 在2010年年底以前,对我省的城市、农村(包括农场)公共交通车船,经地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暂免征收车船税。
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所在地。其中,对单位是指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对个人是指经营所在地或住所所在地。
第八条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九条 纳税人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第十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
(一)车辆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船舶为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
第十一条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