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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整顿规范旧货交易打击销赃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整顿规范旧货交易打击销赃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第9号)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推动“平安奥运”环境建设,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促进首都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公安局、工商局、城管执法局联合开展整顿规范旧货交易,严厉打击收、销赃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场主办者应当制定并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发现可疑情况和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将场地及摊位承租、借用他人从事无证照经营活动。
  二、市场的承包经营者、租赁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在收购、维修旧货时,应当查验物品发票等证明物品合法来源的有效凭证以及物品持有人的身份证件,并留存相关证件、凭证的复印件。收购二手手机、二手笔记本电脑的,还应当登记二手手机、二手笔记本电脑的品牌、型号、颜色、序列号、收购日期等信息。
  三、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作为收、销赃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并根据其违法犯罪性质依法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或者移送相关行政机关处理:
  (一)在非正规交易场所进行旧货交易的;
  (二)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买卖物品,并且无法提供物品合法来源凭证的;
  (三)二手手机、二手电脑行业经营者未按要求在二手手机、二手电脑上粘贴标签、登记出售人员情况的;
  (四)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其有收销赃行为的;
  (五)随身携带或本人持有物品与其身份明显不符、不能说明来源和用途,且无合法手续的;
  (六)在住处、暂住地、经营场所等地发现有不能说明来源、用途且无合法手续物品的;
  (七)其他有收、销赃犯罪嫌疑,且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四、对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其它物品的违法人员,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市场主办者未履行管理责任,其市场内商户有因收、销赃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并予以认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据公安机关的认定意见及相关证据对市场主办单位按照《北京市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其未履行管理义务的责任,并依法对市场内商户进行处理;市场内存在无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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