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有农场改革的范围
根据国办发〔2006〕25号,云政办发〔2006〕108号和云农税改办〔2006〕9号文件通知,及云南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关于德宏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复函”(云农改办〔2007〕10号文件等精神,财政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性质的农场、渔场不在改革范围和补助范围之内,各地上报了此类农场的都作了剔除,各地也要做相应地调整和剔除。德宏州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范围为:芒市华侨农场、戒毒农场和事业“三场”。在2006年内全面取消农业税、将农工土地承包费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负担全部免除。
三、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全面落实取消农业税政策。按照国办发〔2006〕25号和云政办发〔2006〕108号政策规定,对在土地承包外由农工自行缴纳的农业税直接予以取消,在土地承包费内由国有农场统一缴纳的农业税均予取消。并相应减少土地承包费。我州农业税2005年已与农村税费改革同步取消。
(二)免除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从2006年起,对国有农场通过收取土地承包费等形式由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全部予以免除。并按“绝大多数农工愿意接受的形式和方法”将好处落实到每户农工,农场已经通过承包费(租金等)向农工收取的应如数归还给农工。
(三)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予以补助。通过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税和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而减少的收入,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中央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1. 补助华侨农场的资金分两块使用。一块为直接补贴,由于华侨农场种地农工中既有职工,又有改制场员,还有自然场员,职工和改制场员过去都是农场的正式职工,而自然场员是改制时的非正式职工、改制后自然增长的场员,因此,将对农工直接补贴资金按照1:0.8的比例,分别补贴给职工、改制场员和自然场员,补助标准与农垦职工持平。另一块资金由农场集中安排使用,目前主要解决农工急需的安全饮水和场区道路建设等问题。
2. 补助地方农场、林场、事业三场、戒毒农场的资金,根据实际情况,可参考上述办法,也可由农场提出具体的补助办法,经绝大多数农工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尽快将优惠政策落实到农工。
(四)清理和规范国有农场对农工的其他各种收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摸清目前国有农场面向农工的各种收费项目,严格控制和清理国有农场向农工的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确属必要的,提出拟取消的收费项目、保留的收费项目及项目的依据,并通过农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按隶属关系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清理和规范收费由财政部门、农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