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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武汉市一医院等九家医院新建改建病房住院床位价格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武汉市一医院等九家医院新建改建病房住院床位价格的通知
(鄂价费[2007]181号 2007年9月25日)


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卫生局:
  你们《关于市一医院等九家医院申报新(改)建住院床位价格的请示》(武价费[2007]58号)收悉。鉴于有关医疗机构住院大楼的实际建设和使用情况,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鄂价费[2006]204号文件规定,对你市有关医疗单位2001年以来新建、改建的住院病房的床位价格进行了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分市管医疗单位新建、改建普通病房具体床位价格详见附件。
  二、武汉市东湖医院为二级医院,新建、改建的病房住院床位最高价格委托你们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鄂价费[2006]204号文件规定制定,并报省备案。
  三、经有关部门检测,符合层流技术要求的重症监护病房、层流洁净病房的床位价格按省物价局、省卫生厅鄂价费[2005]24号文件规定执行;抢救室病床按同等同级病房计价,不得按监护病房收取费用。
  四、本通知中未列入的住院大楼病房床位价格和其他市管医院的住院床位价格,没有按省物价局、省卫生厅鄂价费[2006]204号文件规定的程序申报审核前,一律按省物价局、省卫生厅鄂价费[2005]2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附件中核定的病房床位价格已含医疗废物处置费,不得另外加收。而且为最高价格,不实行上浮,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六、有关医疗单位设置的特需病房必须符合省物价局、省卫生厅鄂价费[2006]204号文件规定的比例、设施和服务要求。
  七、住院床位价格的其他有关问题按省物价局、省卫生厅鄂价费[2005]24号、省物价局、省卫生厅鄂价费[2006]204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从2007年9月15日起执行。

  附件:
  武汉部分市管医疗单位新建、改建病房床位价格表

  表一:
  武汉市一医院新门诊住院大楼、住院部1号楼、2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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