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扶持社会养老机构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各地可采取土地出让价格优惠、规费减免、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4.建设“爱心护理院”。各市要在现有养老护理机构中确定1-2所、有条件的县(市)确定1所为“爱心护理院”,配备相关设施,开展长期护理和临终关怀服务。“十一五”期末全省“爱心护理院”要达到60所,并制定系统的服务规范。
(二)老年病防治中心建设工程
省级重点建设好省老年病医院和省人民医院老年病科,支持老年病科研、下基层会诊、健康教育等活动,提高对全省老年病预防、治疗、康复的指导水平。各市要加大对所在地老年病防治中心的支持力度。力争到2010年,省市两级老年病医疗机构的老年病床位数达到3000张以上。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高龄老年人发放长寿补贴,高龄老年人的范围及补贴标准由各地研究确定。
五、保障措施
(一)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把《规划》实施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明确责任要求,把老龄事业主要指标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和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二)加大老龄事业资金投入。各级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包括老龄事业在内的公共财政投入增长机制,根据老年人口增长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安排老龄事业经费。在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成中适当安排资金用于老龄事业建设。通过发展慈善事业增加老龄事业的投入。着力吸引社会资金投入,逐步形成老龄事业多元化投入机制。
(三)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的统筹、协调、指导、督促作用。老龄委要定期召开会议,通报老龄事业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协调研究解决问题。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把老龄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规划。要选派政治和业务素质高的人员从事老龄工作,并加强对老龄工作干部的培训,提高业务工作能力。进一步完善老龄工作考评体系,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四)创新老龄工作机制。深化老龄事业体制改革,形成政府主导、多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广泛参与,上下贯通、渠道通畅、结构优化的老龄工作体系。以“管办分离”为原则,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股份制、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改革政府办的养老机构体制及其经营方式,为各种所有制老年服务实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业的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