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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废止《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场所管理的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20号)


  现公布《关于废止〈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场所管理的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法制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废止《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和电子游戏场所管理的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德宏州人民政府2005年6月20日公布的第4号公告《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场所管理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5年8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新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了我州第4号公告中引用的1999年3月26日发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为维护法制统一,现决定:

  一、废止《办法》中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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