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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21号)


  现公布《德宏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法制局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德宏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我州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德宏州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由7人以下,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现做现买的除外),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安全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第五条 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

第二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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