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申报自治区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通知
(新环控发[2005]35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中央驻疆企业:
为了全面贯彻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环发[2005]114号),促进我区环境保护工作和循环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筛选和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范围
(一)重点行业
依托相关企业的石油、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建材、化工、轻工等行业。
(二)重点领域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废旧金属再生利用、废旧家电回收利用、再制造等领域。
(三)产业园区
发挥产业集聚和生态效应、围绕核心资源发展了相关产业、并形成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链的不同类型的工业和农业园区。
(四)城市、县、乡镇
初步具备申报循环经济试点单位条件的城市、县、乡镇。
自治区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可以是“企业、乡村、园区、城镇、城市”。
二、试点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有效的循环经济推进制度。
2、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排污总量控制符合国家规定,三年内无重大污染事故发生。
3、积极开展循环经济,推进清洁生产审核,认真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积极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4、大力推进技术进步,积极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节能、降耗、减污、增效取得明显成效。
5.已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产出和最少的废物排放,初步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6、企业污染物排放、资源综合利用、综合能耗、水耗等指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7、企业经济效益好,有较强的竞争力。
8、厂区、园区整洁、环境优美。
三、申请试点单位应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