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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及新修订的有关工作常规的通知(2007)

  第十条 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负责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管理、质控、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负责实验室筛查、可疑病人追踪和患儿的诊疗;负责制定技术规范和宣教;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及推广。
  第十一条 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辖区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管理、质控、业务培训;负责筛查标本的收集、质控、登记和递送;负责可疑病人的追访、负责信息的管理和上报及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开展住院分娩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标本的采集、递送和相关的宣教工作;并协助可疑病人的追访。

三、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按照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发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对血标本采集、递送、保存、实验室检验、病例追访治疗、信息资料的管理进行质量监督和评估,并接受卫生部指定的新生儿疾病筛查质量控制机构的质量监督。
  第十四条 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工作人员应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的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新生儿疾病筛查血标本采集技术规范》《新生儿疾病筛查实验室检验技术规范》,保证血标本的采集、保存、递送、卡片填写和实验室检测质量,做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
  第十五条 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和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须按照卫生部及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可疑病例追访管理常规》,对行政区域内筛出的可疑病例进行追访;筛查中心须按照卫生部及北京市《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常规》和《苯丙酮尿症诊疗常规》对确诊患儿进行诊治。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新生儿疾病筛查的信息系统。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收集、整理全市筛查资料,并将有关资料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反馈给各区县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十七条 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使用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经费,购置新生儿疾病筛查所用的仪器、药盒、试剂时,须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购置。
  第十八条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疗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对治疗药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选用的功能性食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对筛查标本要按照《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血标本保存管理制度》妥善保存。为保护筛查儿童的隐私,在未经儿童家长同意和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不得将筛查标本移做它用。

四、优惠诊治管理

  第二十条 为了保证在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筛查并诊断的苯丙酮尿症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的儿童得到及时的诊治,由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负责对上述儿童提供优惠诊治。
  第二十一条 凡经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程序确诊、并在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诊治的患儿,自确诊之日起享受优惠诊治政策直至六岁。
  第二十二条 本市户口患儿须持本人户口簿、非本市户籍患儿须持其父母身份证到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办理“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优惠诊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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