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及新修订的有关工作常规的通知
(京卫妇社字[2007]27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
我市自1989年开始实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至今已18年,1999年我局印发了《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试行)》(京卫妇字〔1999〕16号)、《关于印发〈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工作常规〉等四个文件的通知》(京卫妇字〔1999〕15号)。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水平,我局根据
卫生部印发的《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卫妇社发〔2004〕439号),结合我市实际工作情况,对原《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工作常规进行了修改,现将制订的《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及新修订的《苯丙酮尿症(PKU)诊疗常规》、《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CH)诊疗常规》、《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技术常规》、《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血标本保存管理制度》、《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可疑病人追访管理常规》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试行)》(京卫妇字〔1999〕16号)、《关于印发〈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工作常规〉等四个文件的通知》(京卫妇字〔1999〕15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使用。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降低先天性残疾儿童的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管理,确保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质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指对新生儿期一些危害严重,并有有效治疗方法的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疾病进行筛查,以便早期诊断和治疗,避免对儿童发育造成不可逆损伤而导致残疾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为苯丙酮尿症及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市卫生行政部门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适时增加筛查的病种。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生的新生儿均应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
第五条 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是全市新生儿疾病实验室筛查、业务管理、技术指导机构。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下,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相应业务工作。
第七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健机构应积极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科普知识宣教,提高公民的自我保健意识。
二、组织管理和职责
第八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负责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规划管理工作,并对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收费及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辖区各医疗机构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