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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一)严格船舶技术检验,确保客渡船适航条件。由重庆市船舶检验局和中国船籍社重庆分社负责,对客渡船进行一次全面的临时检验,重点检查船舶的消防设备和救生设备,对救生消防系统存在缺陷的客渡船必须督促其整改,对经整改仍不符合船检规范要求的,必须暂扣其船舶检验证书。重庆海事局和重庆地方海事局要严格按照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的要求,加强对客渡船技术条件的定期安全检查,对于存在隐患和缺陷的船舶要坚决予以滞留,直至隐患和缺陷得以消除。海事部门要督促从事客运的水运企业建立健全水上应急救援预案,重点督促企业开展客渡船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提高船舶的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二)加强客运码头监管,严禁“三危品”进站上船。由各级港航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重点客运站的安全检查,为防止“三危品”上船危害航行安全,各主要客运站必须配备检测危险品和爆炸品等的相关设备,同时制定严格的“三危品”检查制度,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岗位和人头。各水上客运企业要加强对上船乘客行李的安全检查,严防“三危品”携带上船。各级交通、海事部门和乡镇安全监管机构在现场监管工作中,也要加强对“三危品”的安全检查,确保航行安全。

  (三)加强重点水域监管。各级交通、海事部门要继续深化船舶防碰撞、防泄漏工作,加大对重点水域的巡航检查力度,尤其要加强对桥区和水电站建设航段的现场监管,制订具体详细的现场监管工作方案,按照“一对一”的要求,将桥区和水电站建设航段的现场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头,严防撞桥事故和重大沉船事故的发生。对于存在隐患的桥梁,要督促业主单位及时整改。各水运企业要加强对船员的安全教育,根据桥区和水电站建设航段等重点水域对船舶航行的特殊要求,制定专项安全操作规范,对船员进行专业培训。在船舶通过桥梁、船闸和其他危险航段时,船长必须亲自引航或监航。

  (四)启用雾情预警系统,提供气象安全保障。由市气象局负责,会同重庆海事局、市港航局等部门,立即启动长江干线雾情观测预警系统。雾情观测预警信息系统要立即和水上GPS监控系统进行数据连接,将雾情观测和预报数据及时发布每一条船舶的GPS终端上,同时通过短信平台、交通信息广播等途径,及时发布到有关部门和企业,为船舶安全航行提供气象保障。如果发生恶劣雾情影响航行安全,各级海事部门要及时实施交通管制,确保航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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