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六)总储存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七)国家和市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营业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交易所;
(二)营业点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劳务、人才市场;
(三)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教堂、清真寺、寺庙、道观等宗教场所(非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四)市级以上的旅游景区;
(五)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民俗旅游度假村;
(六)其他。
十三、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各单位,由各系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界定标准。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07年修订版)》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2002年2月发布的《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同时废止。
说明:
(一)一个物业小区内有多栋高层公寓等建筑物而且同属一个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的,按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
(二)一幢建筑物中各自独立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当各自独立申报备案;如建筑本身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该建筑物产权单位也要独立申请备案。
(三)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在同一地点且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不论下属单位是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均应当独立申报备案;位于同一地点的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如下属单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也应当独立申报备案。
(四)区(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
四条的规定,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上述机关可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组织和实施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个体工商户如符合企业登记标准且经营规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也应当向属地区(县)级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