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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申报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告

  (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三)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
  (四)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交通枢纽、客运车站:
  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交通枢纽和客运码头。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存储、供应、销售单位:
  (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三)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四)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五)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甲类物品存放总量达200公斤以上或甲、乙类物品存放总量达500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人数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一)国家和市级科研单位;
  (二)负责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
  (三)科研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一)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二)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三)国家储备粮库、总数量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四)总储量500吨以上的棉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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