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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申报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申报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告
(二〇〇七年第1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要求,北京市公安局对《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现予发布实行。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此标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登陆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网站(www.bjxfj.gov.cn)的重点单位申报栏目,从最新通告中下载或到属地公安消防机构领取《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登记表》,并于2007年7月15日前将填好的表格送属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确认。凡符合《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07年修订版)》的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特此通告。
  附件:1.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各区县(地区)公安消防机构联系电话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1: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007年修订版)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属于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客房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旅馆);
  (三)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四)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二)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四)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一)区(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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