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事项补充范围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事项补充范围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7〕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司法局《关于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事项补充范围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

关于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
事项补充范围的意见
(市司法局 2007年8月)

  为保证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根据《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补充事项范围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本市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标准,按照申请人是否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确定。具体标准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当年公布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额度参照执行。
  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制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是法律援助申请人证明其经济困难的书面凭证。尚未办理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灾民申请法律援助的,须持有由申请人住所地的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申请人经济困难证明办理申请手续。经济困难证明须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能够证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可以简化程序,不再进行法律援助经济状况审查
  (一)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二)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接受政府供养的人员;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农民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