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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7〕18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无锡国税局、无锡地税局、无锡工商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实施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无锡国税局、
无锡地税局、无锡工商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 2007年9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90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就业援助力度,促进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一)明确帮扶对象和工作目标。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家庭。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口径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6〕111号)执行,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列人员:“4045”大龄人员(即截至2007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45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人员,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特困职工家庭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失业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失业人员。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源头控制、动态管理、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确保落实”的要求,加快建立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对经申报认定的零就业家庭,确保1个月内至少有1人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年内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不挑不拣就业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帮助其在登记后1个月内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比较稳定的就业的标准是:被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企事业单位改革分流的离岗退养、协保、续保人员为劳务协议,下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的,应正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月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灵活就业的,应由本人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月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稳定在3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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