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出行保障能力。公交车辆平均运营速度达到20公里/小时以上,准点率达到90%以上,站点覆盖率按300米半径计算,建成区50%,中心区大于70%。建成区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在20%以上。
(三)场站建设。新增综合停车场5处,占地300亩;改造、扩建火车站公交枢纽站,缓解火车站广场交通拥堵问题;新增公交枢纽站4处,占地20亩。
三、科学组织,加快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一)结合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6年6月底前,完成市中心城区《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规划编制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足额拨付,以确保编制任务的按期完成。
(二)在规划组织实施过程中,要保持其严肃性和稳定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防止和纠正违反规划、侵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及其建设用地的行为,保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需要。
四、加大投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一)公共交通场站是城市公共交通的基础性设施。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加大政府投资建设力度,加快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建设。城区内的长途汽车站要逐步外移,减少城区过往车辆,减轻城区交通压力。民航、铁路、长途汽车站等交通节点要建设公交枢纽中心,形成市内公交与对外交通的转乘,使乘客能及时换乘公交车进出市区。在市中心城区外围及风景旅游区,要建立大型的转乘停车场,形成“停车-- 换乘”通畅枢纽,实施公交“零距离”换乘。
(二)居住小区、开发(新)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重大建设项目,要根据规划需要建设配套的公交场站设施,其建设费用纳入工程总投资,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市建委和规划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场站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不予验收。对已投入使用的公交场站设施,不得随意侵占或改变用途。新建或改造城区主要干道,要配套建设港湾式停车站,合理规划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
(三)公共交通专用道路系统建设列入近期城市建设工作目标。在条件具备的城区主干道要为公交车辆设置和划定公共交通专用道路、优先单向、逆向专用线路等,保证公交车辆对道路的专用或优先使用权。要科学合理设置公交车辆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减少公共交通车辆在道路交叉口的停留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