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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尽快开展自然保护区调查及调整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尽快开展自然保护区调查及调整的通知
(新环自字[2006]197号)


巴州人民政府、阿勒泰地区行署、自治区林业厅、畜牧厅、农业厅及各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自治区党委王乐泉书记重要指示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相关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5]194号)精神。各级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和资源管理部门近期应集中力量对现有自然保护区内的资源分布情况进行地质勘探与调查,摸清保护区内资源分布情况,对纳入自治区重点资源开发规划、开发前景良好、确需进行资源开发的区域,在确保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前提下,以科学考察为依据,及早对自然保护区规划进行科学调整。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本着先重点矿区后一般矿区、先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后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先易后难的原则,首先做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方案和规划,经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由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调整方案,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办公室组织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方案,于2006年10月底完成,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调整方案,于2006年12月底完成。

  附件:1、《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相关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5]194号)(略)
  2、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上报的材料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二:
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上报的材料

  一、申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的申报书
  2、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综合论证报告
  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后的总体规划及规划图件
  4、国土资源部门出示的矿产资源分布报告
  二、申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的申报书
  2、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部分的综合考察报告。所调整部分占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二分之一以上者,应提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后的整体综合考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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