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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2号)


  《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9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5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9月14日

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2007年9月14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增强公民的志愿服务意识,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组织形式实施的志愿服务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志愿服务活动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自愿、无偿地服务他人和社会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市和区、县志愿者协会及各类专业性志愿者协会等依法成立、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 志愿者组织依据章程组织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组织本单位、本系统、本社区的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 个人可以在志愿者组织登记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
  社会组织符合志愿者组织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成为志愿者组织的团体会员。
  第六条 本市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
  北京志愿者协会负责指导本市志愿者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无偿、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的劳动;志愿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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