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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环保系统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环保系统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
(新环科发[2006]20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自治区环保宣教中心:
  现将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环保系统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环发[2006] 37号)转发你们,同时,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标准》,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工作要求如下:
  一、尚未建立环境宣传教育相关机构的一律建立机构,并明确职责。
  二、环境宣传教育工作人员编制构成行政和事业单位两部分可合并使用。
  三、环境宣传教育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工作量实行定向补助,并逐年增加。具体可参照中部地区年度专项经费申请标准,申请同级财政安排。
  四、环境宣传教育办公用房由地、州、市环保局在环保污染防治基础工程建设中自行解决,各县自行调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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