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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市区离休人员统筹医疗费征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市区离休人员统筹医疗费征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锡政发〔2007〕168号)


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调整市区离休人员统筹医疗费征缴标准的通知》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调整市区离休人员统筹医疗费征缴标准的通知
(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委老干部局 2007年1月31日)

  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委组织部、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离休人员、老红军统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锡委发〔2005〕46号)精神,按照“离休人员统筹医疗费原则上按照离休人员上一年度人均医疗费实际发生额,考虑当年增减因素,确定当年度统筹医疗费征缴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离休人员进入高龄、高发病期医疗费用支出呈逐年增长趋势的实际,为进一步保障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决定调整市区(不含锡山区、惠山区,下同)离休人员统筹医疗费征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行政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统筹医疗费的征缴标准由原每人每年2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6万元;企业离休人员统筹医疗费征缴标准由原每人每年1.5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6万元。离休人员遗属、无工作配偶统筹医疗费的征缴标准维持每人每年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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