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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对群众举报的不符合条件而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举报之日起30日内核查完毕,对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低保对象家庭人口和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管理审批机关,以便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五、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实施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在省财政定额补助的基础上,剩余部分2006年由市、县(市、区)财政按4:6的比例负担。农村低保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货币形式按季度发放。
  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低保资金,列入政府预算“农村社会救济”科目核算。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年度低保资金预算和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农村低保资金拨付到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要设立农村低保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负责按季度发放到户。为确保资金安全和发放效率,各地可采取社会化发放的办法。
  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农村低保提供的捐赠、资助,纳入农村低保资金专户管理。
  六、加强农村低保管理工作
  县(市、区)、乡镇各级人民政府应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此项工作,落实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安排足够的工作经费。市、县(市、区)两级的工作经费,要列入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预算给予保证。
  县级民政部门对农村低保对象的情况,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资金发放、通讯地址等要逐户登记,建立数据库,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财政、劳动保障、卫生、农业、司法、教育、统计、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协同民政部门做好农村低保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对保障对象在就医、就学、住房等方面的费用给予减免照顾,鼓励其通过生产自救脱贫致富。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定期检查、监督、审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确保低保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农村低保资金的,按省纪委、省监察厅《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加重农民负担行为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豫纪发〔2005〕11号)处理。
  市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对各地农村低保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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