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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重点开放园区建设与发展规范(试行)[失效]

  30.管理体系。重点开放园区应设立相对独立的专门管理机构和投资服务中心,对进区企业实施“一站式”服务和“一个头”收费方式,努力提高行政效率,为投资者和企业提供完善、优质和人性化的服务。
  31.服务体系。重点开放园区的公共服务体系应逐步实现市场化、社会化运作,注重引进现代物流、金融、风险投资、中介服务等生产性服务项目,不断优化园区的商务配套环境,提高对区内企业的综合服务能力。
  32.扶持政策。重点开放园区所在的市(县)、区政府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扶持政策,营造良好的环境,支持重点开放园区的建设与发展;重点开放园区应积极探索和实践市场化经营管理模式,对基础设施、标准厂房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应注重吸引外资和民资参与,走投资多元化道路。
  九、考评管理
  33.考评内容。全市重点开放园区应按照本规范中的各项要求,进一步提高建设发展水平。市成立重点开放园区考评小组,依据“突出重点,规范有序,分类指导”的原则,对重点开放园区进行考评(内容分别见附件三、四、五、六)。
  34.考评办法。重点开放园区考评由市考评小组每年组织一次并公布,并作为重点开放园区年度评优评先的主要依据及所在市(县)、区开放型经济发展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具体考评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十、附则
  35.本规范由无锡市重点开放园区考评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36.本规范自2004年起试行。
  附件:一、无锡市重点开放园区建设应符合的国家标准
  二、无锡市重点开放园区主导产业建议目录(略)
  三、列入本规范管理的重点开放园区名单
  四、国家级、省级开放园区建设与发展评价表(略)
  五、无锡出口加工区建设与发展评价表(略)
  六、市级重点开放园区建设与发展评价表(略)

  附件一:
无锡市重点开放园区建设应符合的国家标准

  GBJ 16-19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版)
  GBJ 137-19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19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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