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无锡市重点开放园区建设与发展规范(试行)[失效]

  24.规范用地。重点开放园区应依法、规范和集约用地,占用土地的规模应符合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工业用地占园区建设用地的比例应达到表-7的标准。除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厂房外,园区内工业厂房建筑容积率应不低于0.7。
  表-7:重点开放园区工业用地比例标准
  园 区 类 别 工业用地占园区建设用地比例[BHD]无锡出口加工区 ≥70% 国家级开放园区 ≥70% 省级开放园区 ≥70% 市级重点开放园区 ≥70%
  25.标准厂房建设。重点开放园区应根据自身产业定位和需要,建设一定面积的标准厂房(以两层或两层以上的多层厂房为宜),并引导入驻企业建设多层厂房。总投资低于5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注册资本低于2000万元的内资项目一般应入驻标准厂房。
  26.投资密度。重点开放园区以每亩土地的投资额为限,设立“五、四、三”的工业用地标准,即出口加工区每亩土地投资额不低于50万美元,国家级、省级开放园区每亩土地投资额不低于40万美元,市级重点开放园区每亩土地投资额不低于30万美元。重点开放园区工业用地的投入产出水平按表-8指标评价。
  表-8:重点开放园区工业用地投入产出评价指标(略)
  注:表中所指的面积为重点开放园区内工业用地的实际建成面积。
  七、环境保护
  27.环保规划。重点开放园区应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园区环境保护配套设施“三同时”(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执行率应达到100%。
  28.环境监测。重点开放园区应建立与其产业类型和规模相适应的环境保护监管系统,指导和帮助企业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同时定期对区内水、大气、声、土壤环境进行监测,并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29.评价标准。重点开放园区入园项目应符合园区环境规划的要求,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杜绝未批先办项目。单位GDP污染物排放量及水耗应小于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鼓励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计或通过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确保无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国家和省级开放园区应自建污水处理厂,没有自建污水处理厂的市级重点开放园区污水应排放到指定的污水处理厂。至2005年,省级以上开放园区应全部通过IS014000认证。
  表-9:重点开放园区环境保护评价指标(略)
  八、管理服务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