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政府批转市外经贸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重点开放园区建设与发展规范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5日)废止无锡市重点开放园区建设与发展规范(试行)
(市外经局、市科技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2004年11月制定 市政府办公室2004年11月24日转发)
一、总则
1.为规范我市重点开放园区的建设与发展,进一步推动重点开放园区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实现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所称的重点开放园区是指本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各省级经济开发区,以及经批准设立的市重点开放园区等功能性开发区域。本市经批准设立的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和其他集中成片开发的工业用地的建设与发展可参照本规范。
3.我市重点开放园区的基本功能和发展目标是:以引进技术与吸收外资为重点,引进技术与自主创新并举,大力发展新型工业与高新技术产业,使之成为我市对外开放的示范区、新型工业化的先导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密集区和建设国际制造业基地的主要载体。无锡出口加工区应重点发展加工贸易,成为产业特色鲜明的出口基地。
4.本规范是供各重点开放园区在建设与发展中参照的指导性标准与目标,部分是必须达到的国家标准,以此作为衡量、评价各重点开放园区建设与发展水平的重要依据。
二、规划布局
5.规划范围。重点开放园区应严格执行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各自的产业定位,制订园区的总体规划(包括土地利用规划控制范围)和各类详细规划。
各重点开放园区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批准的规划开发范围(见表一1)开发建设。今后重点开放园区需要扩大开发面积的,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能实施。
表-1:重点开放园区规划开发面积(略)
注:表中所列的已开发面积是指截止2004年8月份园区内已经开发使用的面积(含工业、服务业、住宅、基础设施及绿化等占用面积)。
6.功能布局。国家和省级开放园区应明确区内的功能划分,明确工业、科研、居住、商贸等用地的布局。应在园区周围规划设有相对集中、具有较高标准的居住区和拆迁安置区,以满足园区配套的要求,拆迁安置率应达到100%。国家和省级开放园区的功能布局应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促进工业文明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市级重点开放园区应从实际出发,建设相应配套的生活服务、商贸服务等功能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