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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扶持标准。纳入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移民按照中央统一规定,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三)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政策的水库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符合扶持政策的水库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四)扶持方式。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或采取发给个人与实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体方式由县级政府组织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充分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采取直接发给移民个人方式的,要为每个移民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并报市移民局审核上报。
  (五)扶持资金筹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按照全国统筹、分省核算、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国家负责通过提高电价统一筹措。
  (六)扶持资金管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作为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市财政局、市移民局要按照全省统一核定的各县市区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标准据实拨付。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根据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七)现行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处理。现行库区建设基金并入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现行的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并入库区维护基金,其征收、使用、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另行制定的办法执行。自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之日起,现行有关征收库区建设基金和后期扶持基金的政策即行废止。
  三、其他移民问题处理
  (一)做好大中型水库非农业安置移民工作。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大中型水库非农业安置移民中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及时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社会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同时,要积极通过其他渠道进行帮扶,努力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
  (二)妥善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和现有后期扶持项目续建问题。按照国发[2006]17号文件的规定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审批意见,通过提高省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电价筹集资金,纳入省财政预算,统筹解决全省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和现有后期扶持项目的后续资金投入,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并发挥作用。小型水库移民问题,由各地政府负责,在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核定和扶持规划编制完成后,再进行调查摸底,然后本着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编制项目扶持规划,上报省政府审批,逐年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三)切实做好其他征地拆迁人口的工作。要统筹考虑完善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产生的连带影响,对于南水北调干渠、河道堤防、滞洪区等其他征地拆迁人口,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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