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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6年目标管理考评奖惩办法的通知

  (二)初评。市直监控部门依照对县市区和市直责任单位担负的考评项目,结合平时掌握情况分别采取听取汇报、核实资料、抽样调查、现场查看、综合分析等方法提出初步评分,将初评情况于2007年1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分别向市政府目标办和市政府办公室有关联系科室报l份。
  (三)分口复评。由各位副市长召集分管和联系单位听取汇报,对市直各责任单位的自查报告和各监控单位对县市区、市直责任单位的初评情况进行初审,初审结果经分管副秘书长和副市长签字认可后于2007年1月31日前送市政府目标办。
  (四)汇总反馈。市政府目标办逐项对初评情况进行复审、汇总,并向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责任单位反馈。
  (五)审定。市政府目标办对反馈情况进行收集、核查,确定实际得分,并汇总排序,提出奖惩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七条 考评纪律
  (一)各县市区、市直责任单位进行年度目标自评,要实事求是反映工作成效,不许弄虚作假,虚报瞒报。
  (二)各监控部门要根据被考评单位自查自报情况,按照规定准确评分,不得打人情分、随意分。
  (三)各责任单位和监控单位要按时按要求报送材料,逾期不报的,每迟报一天从该单位“市政府交办的临时性中心工作任务”目标分数中扣减1分;其它材料不按要求上报的,视其情况扣分,直至取消评先资格。
  (四)各监控单位的监控评分结果上报后不得变更分数,如确系自身工作失误要求更改的,每改一处扣减该单位目标总分数的1%。
  (五)市政府目标办将加强对监控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部分监控部门进行重点抽查。被考评单位如对某项目标评分有不同意见,可向市政府目标办等有关方面反映,市政府目标办组织复查复评,确有问题的,要追查问题出现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市政府研究处理。
  (六)考评过程中,各级各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各项纪律。未经市政府同意和市政府目标办组织,任何单位不得以目标考评为名到各责任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违者,视其情况扣减该单位目标总分数,直至取消评先资格。
  第八条 奖励和惩罚
  奖惩工作按照以精神鼓励、集体单位荣誉为主的办法实施。
  (一)对县市区的奖惩。
  1.对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责任目标成绩特别突出、综合评定位居前列的县市区(占县市区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授予2006年度完成责任目标优秀单位称号,颁发奖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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