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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限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的跨县道路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县乡乡村道路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特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质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千吨级以下至300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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