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做出了规定。其中:
1、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国务院核准。
2、目录规定“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目录规定“由省辖市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市、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4、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5、根据省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的意见》,扩权县(市)按省辖市核准权限执行,但不适用跨流域、跨县(市区)的项目。
(五)本目录为2004年本。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情况变化,市政府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省辖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省辖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省辖市河流上的中型水库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0.5-5万千瓦以下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30千伏以下至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