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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8年杭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宣布失效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8年杭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7〕27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关于公布浙江省省级2008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78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公布《2008年杭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政府采购。
  二、组织形式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一)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93个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部门、单位要求不实行集中采购的,须经市政府采购办审批后实施。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三)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资金一律实行国库直接支付。
  (四)分散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采购,各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落实相关的管理人员。
  三、采购预算
  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的同时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根据人代会批准通过的政府年度预算执行,其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形成政府集中采购预算表;属于分散采购的项目形成政府分散采购预算表。未列入预算的采购项目一律不予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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