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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做好汛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做好汛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新环控发[2006]20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为做好汛期水污染防治工作,防止干流和支流局部水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现将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做好汛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67号)转发给你们,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将汛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今年环保专项行动,制定汛期环境监督管理计划和方案,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我区汛期水污染防治工作。
  各地要重点加强对国际河流、流经城市的河流以及饮用水源地的环境监管,立即进行组织一次对重点污染源、有毒有害化学品及危险品仓库、固体废弃物处置场和岸边堆积物的全面检查。对存在污染事故隐患的,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及时清理、限期整改到位。各地要按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制定汛期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警机制,一旦发生污染事故,环保部门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将事故降低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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