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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中心城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道路、排污、环卫等市政设施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由城中村改造主体单位同步建设。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中土地出让的政府收益,其土地开发支出和城市建设支出全额用于城中村改造项目。
  第二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中的城市配套费及其他行政规费依照法律政策规定收取,用于安置村民,建设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城中村改造中的服务性收费,依照法律规定,按下限收取。

第六章 改制

  第二十八条 城中村改制,是指城中村由村民自治的管理体制转变为城市居民自治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九条 实施改造的城中村,村民农业户口经市级公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性转变为城市居民户口。
  第三十条 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依法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工作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清产核资结果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研究确认并公示。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三十一条 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后,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资产经营方式和分配方式,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并报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备案。改制后组建的经济组织,承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和债权债务,按照新组建的经济组织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
  第三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撤销村民委员会,按照《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宛发[2004]31号文),建立社区自治组织机构。
  第三十三条 城中村的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其就业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并享受社会保障、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待遇。因城中村改造增加的就业岗位,应优先用于安排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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